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在医院治疗所致合理的一次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本公司按以下规定给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一)一次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在20元以下(包括20元),本公司免于给付;
(二)一次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在20元以上220元以下(包括220元)部分,本公司按90%进行给付;
(三)一次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在220元以上420元以下(包括420元)部分,本公司按80%进行给付;
(四)一次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在420元以上部分,本公司免于给付。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所致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可依据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而有所补偿,或可从其他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包括社会医疗保险中从个人账户中扣减部分)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本公司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
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进行门诊急诊治疗,本公司均按规定向被保险人分别给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险人伤害、患病;
(二)被保险人犯罪、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患性病、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战争、军事行动、恐怖主义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二)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后15天内因疾病而导致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续保除外);
(十三)挂号费和诊疗费;
(十四)牙科疾病,但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十五)被保险人因妊娠(包括宫外孕)、分娩、计划生育等引起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十六)精神病或精神分裂、职业病、性病、恶性肿瘤、脑中风、心肌梗塞、慢性肾功能衰竭、肝硬化、糖尿病、高血压(Ⅱ期以上)及其并发症等引起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十七)非指定医院就诊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十八)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含公费、劳保)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十九)住院医疗费用。
发生上述第一至第十一项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