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 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在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就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实际支出的合 理医疗费用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其与本公司 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如为境外就医,医疗费用按照国内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在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就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其与本公司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的50%为限。如为境外就医,医疗费用按照国内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在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就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其与本公司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的20%为限。如为境外就医,医疗费用按照国内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
如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已部分得到被保险人所在单位报销或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给付的,本公司将根据医疗费凭证复印件及单位、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报销或给付金额证明,按规定承担其剩余部分的赔付责任。
本项保险责任中的医疗费用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均按保险事故发生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换算成人民币计算。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五)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八)战争、军事行动、恐怖主义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