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门诊急诊团体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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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限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医院进行门诊急诊治疗,本公司就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各项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本合同约定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给付补充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范围
暂无说明
保险案例
费率表
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险人伤害、患病;

(二)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自杀、自残行为;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因妊娠(包括宫外孕)、流产、分娩及计划生育等引起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但由意外伤害所致相关医疗费用支出不在此限;

(六)牙科疾病,但意外伤害所致者不在此限;

(七)屈光、眼镜、助听器装配及其他先天性缺陷;

(八)健康检查、疗养、静养或特别护理;

(九)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一)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二)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三)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四) 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含公费和劳保)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十五) 战争、军事行动、恐怖主义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六)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所致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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