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200元的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每次意外事故的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所载明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的50%为限。如在境外治疗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内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保险单所载明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当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保险单所载明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主义活动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对于社会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