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交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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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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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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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限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金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飞机、火车(含地铁、轻轨)、轮船、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时所乘坐的交通工具种类,在本合同列明的该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以内,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本公司按其乘坐的该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其乘坐的该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同一被保险人在身故前曾领取本条第二款保险金,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扣除第二款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国家司法机关认可具有人身伤害伤残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本公司根据本条款所附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给付表》)的规定,按其乘坐的该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本公司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给付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该项残疾保险金);如本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时所乘坐的交通工具类别与以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乘坐的交通工具类别不同,则对于要扣除的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需要按照本次乘坐的该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予以调整,即根据以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次乘坐的该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而重新计算。

 

(三)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乘坐同一类别交通工具所负的上述各项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以该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乘坐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本保险所指“乘坐”飞机、火车(含地铁、轻轨)、轮船、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期限按以下规定界定:

 

(一)乘坐飞机:自被保险人踏入民航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被保险人在进入机舱前或离开飞机后所遭遇的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二)乘坐火车(含地铁、轻轨)、轮船、汽车:自被保险人进入火车(含地铁、轻轨)、汽车车厢或踏上轮船甲板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车厢或离开轮船止。被保险人未进入本合同所列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所遭遇的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死亡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致残的,根据保单约定的意外伤残等级设置及各等级给付金额表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伤残等级标准划分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1996)的规定执行。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

 

如果被保险人乘坐的本合同约定交通工具在保险期间内起飞(出发、起航)后未在保险期间内降落(到达、靠港)的,保险期间自动延长至该航班(车次、班次、航次)降落(到达、靠港)后、被保险人离开机舱(车厢、甲板)终止,但保险期间的延长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后12小时(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2.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4.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6.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7.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精神失常;

 

8.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等微生物及寄生虫感染,或被保险人中暑;

 

9.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受该病毒感染);

 

10.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

 

1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12.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活动或反恐怖活动;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4、被保险人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客运交通工具;

 

15、被保险人乘坐非本合同约定的公共交通工具。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上述责任免除情形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按照费率表对已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后,退还剩余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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