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附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或两项以上者,保险人给付各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的,保险人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也视为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三、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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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死亡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致残的,根据保单约定的意外伤残等级设置及各等级给付金额表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伤残等级标准划分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1996)的规定执行。 |
保险期间
投保人与保险人须约定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及其起始日、结束日,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起始日零时开始,至结束日二十四时结束。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三、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
四、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发生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八、被保险人因整容、住院或门诊手术导致的事故;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滑雪、滑冰、风浪板、蹦极、跳伞、水上摩托艇、滑翔翼、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攀岩、狩猎、探险、特技、赛马、驾驶卡丁车、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训练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十一、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二、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三、战争、军事行动、恐怖主义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