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运班机期间除外),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运班机期间除外),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后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运班机期间除外)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所对应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运班机期间除外)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该项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保险单所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当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达到保险单所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三、航空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到中国境外旅行,在保险期间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四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到中国境外旅行,在保险期间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四倍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到中国境外旅行,在保险期间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该项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该次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以前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以前已给付的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扣除金额按照以前伤残对应项目的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标准计算。
同一被保险人的航空意外身故及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保险单所载明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四倍为限。当同一被保险人的航空意外身故及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达到保险单所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四倍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四、航班延误与托运行李延误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运班机,所乘飞机因罢工、劫机、恶劣天气或机械故障导致航班延误连续超过六小时的,每超过六小时,本公司赔偿人民币200元;每次航班延误最高赔偿人民币800元,保险期间内对航班延误的累计赔偿以保险单所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1%为限。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运班机并托运个人行李,由于承运航空公司失误或因罢工、劫机导致托运行李延误连续超过六小时的,每超过六小时,本公司赔偿人民币100元;每次托运行李延误最高赔偿人民币500元,保险期间内对托运行李延误的累计赔偿以保险单所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1%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死亡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致残的,根据保单约定的意外伤残等级设置及各等级给付金额表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伤残等级标准划分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1996)的规定执行。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期间为准。
前述“保险单上载明的期间”以保险单签发地的时间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客运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分娩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与采矿业、森林砍伐业、建筑工程业、运输业、水上作业、高空作业之类职业相关的活动;
十二、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
十三、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四、战争、军事行动、恐怖主义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六、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在按照短期费率表对已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后,退还剩余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