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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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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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限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后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所对应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该项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保险单所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当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达到保险单所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死亡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致残的,根据保单约定的意外伤残等级设置及各等级给付金额表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伤残等级标准划分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1996)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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