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评定标准》)中列明的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遭受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的,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减原有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即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与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的乘积)。
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的残疾保险金给付总额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同一被保险人的残疾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残疾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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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死亡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致残的,根据保单约定的意外伤残等级设置及各等级给付金额表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伤残等级标准划分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1996)的规定执行。 |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八)疾病;
(九)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十)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一)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
(十二)恐怖袭击。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三)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热气球运动、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六)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非商业航班期间;
(七)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期间;
(八)被保险人受雇于商业船只、服军役、职业性操作或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期间;
(九)被保险人从事石油挖掘、采矿、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森林砍伐、建筑工程、水上作业、高空作业之类的职业活动期间;
(十)被保险人以医疗为目的或违背医嘱进行旅行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