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境外因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且自发生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本公司对其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按照国内相同治疗项目的平均价格水平折算,扣除免赔额后,给付补偿金予被保险人。
每次意外事故的最高给付金额,以投保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为限。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事故累计给付以投保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每次事故治疗的免赔额,为人民币200元或等值外币。
医药费用的给付范围包括医生诊断、处方、手术费、救护车费、住院费、药费、X 光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在医院内支出的费用。
医生处方须符合当地政府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若被保险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补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给付取得补偿,本公司仅给付剩余的部分。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导致的医药费用,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人身处中国境内期间;
二、 牙齿修复,牙齿整形;以及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及手术;
三、 视力矫正;
四、 美容手术及一般理疗;
五、 脊椎间盘突出症;
六、 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七、 屈光不正,精神疾病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
八、 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
九、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十、 食物中毒、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十一、主合同所列各项责任免除亦为本附加合同责任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