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内旅行期间因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且自发生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的,本公司按其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给付补偿金予被保险人。但本公司的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如在境外治疗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内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
实际的医药费用以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给付范围包括医生诊断、处方、手术费、救护车费、住院费、药费、X光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在医院内所发生的实际医疗费用。
医生处方须符合当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范围的规定。若被保险人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或依任何医疗保险取得补偿,本公司仅给付剩余的部分。
本公司赔偿上述医药费用时,应适用保险单所载之免赔额,本公司对小于免赔额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导致的医药费用,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一般牙齿治疗或手术,但因意外伤害而引起的除外。
2.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屈光不正。
3.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
4.脊椎间盘突出症。
5.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6.精神疾病、错乱、失常;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
7.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性传播疾病。
8.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9.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10.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外科。
11.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12.被保险人旅游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游违背医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