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综合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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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五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范围
暂无说明
保险案例
费率表
责任免除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盗抢;
  二、核反应、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雇佣人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
  四、因计算机病毒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第七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和费用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四、坐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或在江河岸边、低洼地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家庭财产,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
  六、行政、执法行为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七、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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