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保险(B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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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投保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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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限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财产损失:
(一)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
、火灾、爆炸、水管爆裂;
2
、雷击、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洪水、雪灾、雹灾、冰凌、地面突然塌陷;
3
、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

4
、建筑或其他固定物体发生倒塌事故。
(二)由于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无法居住,需临时租借房屋所发生的租借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租借费用最高赔偿限额为本保险单保险财产保险金额的10%。(租借费用:每投保壹万元,每天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该费用每天的最高赔偿限额为300元人民币)
(三)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采取必要的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上述(一)、(二)、(三)项的赔偿总和,以不超过其保险单中保险财产部分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四条 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一)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居所附属的安装物、搁置物、悬挂物、管道,因意外事故造成倒塌、脱落、坠落、爆裂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依照我国法律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定义:
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家庭成员是指法律上与被保险人存在亲属关系并长期居住在一起的成员。

第三者是指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以外的人。
(二)经保险人事先同意的诉讼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上述(一)、(二)项的赔偿总和,以不超过其保险单中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赔偿限额为限。

范围
暂无说明
保险案例
费率表
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工艺不善、原材料缺陷、设计错误引起的任何损失;
(二)保险财产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燃、自然损耗;
(三)家用电器由于使用不当、超电压、短路、电弧花、漏电、自身发热或本身内在缺陷造成的本身损毁;
(四)盗窃及入室抢劫。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法律上是否应由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直接对第三者进行的身体伤害和财产损毁;

(二)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重大过失;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精神失常。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或对第三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违法行为、故意行为或家庭暴力;
(二)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三)地震;
(四)违章搭建的建筑或设施装置、危险建筑以及非法占有、持有的财产。
第八条 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索赔以及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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