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财产损失:
(一)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雷击、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洪水、雪灾、雹灾、冰凌、地面突然塌陷;
3、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
4、建筑或其他固定物体发生倒塌事故。
(二)由于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无法居住,需临时租借房屋所发生的租借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租借费用最高赔偿限额为本保险单保险财产保险金额的10%。(租借费用:每投保壹万元,每天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该费用每天的最高赔偿限额为300元人民币)
(三)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采取必要的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上述(一)、(二)、(三)项的赔偿总和,以不超过其保险单中保险财产部分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四条 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一)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居所附属的安装物、搁置物、悬挂物、管道,因意外事故造成倒塌、脱落、坠落、爆裂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依照我国法律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定义:
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家庭成员是指法律上与被保险人存在亲属关系并长期居住在一起的成员。
第三者是指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以外的人。
(二)经保险人事先同意的诉讼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上述(一)、(二)项的赔偿总和,以不超过其保险单中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赔偿限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工艺不善、原材料缺陷、设计错误引起的任何损失;
(二)保险财产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燃、自然损耗;
(三)家用电器由于使用不当、超电压、短路、电弧花、漏电、自身发热或本身内在缺陷造成的本身损毁;
(四)盗窃及入室抢劫。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法律上是否应由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直接对第三者进行的身体伤害和财产损毁;
(二)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重大过失;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精神失常。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或对第三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违法行为、故意行为或家庭暴力;
(二)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三)地震;
(四)违章搭建的建筑或设施装置、危险建筑以及非法占有、持有的财产。
第八条 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索赔以及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保险期限、保险费
第九条 本保险为定额保险,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贰万元:保险财产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4000元,其中本条款第一条(一)、(二)两项所列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0000元和人民币4000元;对第三者经济赔偿责任的赔偿限额为人民币6000元。
每户家庭可以同时投保本保险多份,但最多不得超过10份,其分项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可以累计计算,赔偿金额以累计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为限。
第十条 保险期限为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起始日开始后的一年。
第十一条 本保险每份保险费为人民币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