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财产损失:
(一)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水管爆裂;
2、雷击、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洪水、雪灾、雹灾、冰凌、地面突然塌陷;
3、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
4、建筑或其他固定物体发生倒塌事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采取必要的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上述(一)、(二)两项的赔偿总和,以不超过其保险单中保险财产部分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四条 租房费用补偿:
由于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无法居住,需临时租借房屋所发生的租借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累计赔偿限额为本保险单保险财产保险金额的10%。每天的租借费用赔偿限额为:每投保一份,每天赔偿限额100元;同时投保多份的,该费用每天的最高赔偿限额为300元。
第五条 入室盗窃、抢劫损失:
被保险人存放在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产,由于遭受经公安部门确认的入室盗窃、入室抢劫而丢失,且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财产仍未查获的,丢失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盗抢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为本保险单保险财产保险金额的10%。
第六条 第三者的经济赔偿:
(一)在保险期限内,被保<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雇用人员的违法行为、故意行为或家庭暴力;
(二)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三)地震、海啸;
(四)违章搭建的建筑或设施装置、危险建筑以及非法占有、持有的财产;
(五)工艺不善、原材料缺陷、设计错误引起的任何损失;
(六)保险财产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燃、自然损耗;
(七)家用电器由于使用不当、超电压、短路、电弧花、漏电、自身发热或本身内在缺陷造成的本身损毁;
(八)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
(九)置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杆、
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
的损失;
(十)水暖管年久失修、腐蚀变质以及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十一)被保险人私自改动原管道设计;
(十二)水暖管安装、检修、试水、试压;
(十三)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导致的损失。
第八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入室盗窃、入室抢劫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财产因窗外钩物行为所致的损失;
(二)因未锁房门致使保险财产遭受盗窃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