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本车随车携带宠物犬的直接死亡或因创伤需要救治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分别在保险单载明的死亡赔偿限额或救治费用累计赔偿限额内,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一)没有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合法登记并取得《养犬登记证》或《养犬登记证》没有按时年检的宠物犬;
(二)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和免疫注射的宠物犬;
(三)军犬、警犬、科研实验用犬、医疗卫生用犬以及用于商业或贸易用途的犬;
(四)保险机动车未发生损失,仅随车携带宠物犬单独发生的死亡或创伤;
(五)无明显外伤痕迹的宠物犬的死亡或创伤;
(六)宠物犬丢失、下落不明、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丢失、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的损伤;
(七)宠物犬因疾病、争斗、打闹造成的死亡或创伤;
(八)宠物犬在保险机动车车下发生的任何损失;
(九)精神损害抚慰金;
(十)宠物犬的伤亡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
(十一)人为故意或恶意行为造成宠物犬的死亡或创伤;
(十二)未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宠物犬;
(十三)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适用范围 本附加险只适用于中国银行卡持卡人所有并使用的供个人或家庭上下班交通、日常生活、社交、旅游、娱乐等用途的10座(不含)以下的自用客车;中国银行卡持卡人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