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保险人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对各处单项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评定结果;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保险人给付的伤残保险金不超过保险金额。同一器官或者系统多处损伤,参照前款伤残等级评定原则进行评定并给付伤残保险金。
(2)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的,按较严重等级在附表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前次伤残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表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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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公司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
伤残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公司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保险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被保险公司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对各处单项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评定结果;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保险公司给付的伤残保险金不超过保险金额。同一器官或者系统多处损伤,参照前款伤残等级评定原则进行评定并给付伤残保险金。 (2)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的,按较严重等级在附表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前次伤残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表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 |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或故意处于危险环境,但试图拯救他人生命除外;
(四) 任何形式的斗殴,但正当防卫除外;
(五)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高原病(高山病)、减压病、中暑;包括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导致创伤感染除外;
(六) 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
(七) 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艾滋病(AIDS)或任何艾滋病病毒(HIV)的变异病毒,或被保险人因艾滋病病毒(HIV)、艾滋病(AIDS)或任何艾滋病病毒(HIV)的变异病毒而身故;
(八)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
(九)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核燃料、核废料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或其他放射性物质的离子化、辐射或污染;
(十) 恐怖主义行为、恐怖袭击;
(十一) 绑架。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战争、外敌入侵、敌对行动(无论是否宣战)、内战、军事行动、暴动、武装叛乱、革命、起义、军事政变或篡权期间;
(二) 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三) 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 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六) 被保险人参加服兵役、警务执勤、消防行动、保安及任何武装力量行动期间;
(七)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行器或参与任何航空活动期间,但以乘客身份而非作为驾驶员、机组成员搭乘固定航班除外;
(八) 被保险人参与可获得固定报酬的体育运动,或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任何体育运动期间;
(九) 被保险人参加探险、特技表演、搏击及高风险运动。
由于上述所列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保险合同终止。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