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本合同中其他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生存年金 | 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然生存,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生存年金。 自第5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至第9个保险合同周年日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按累计已缴保险费乘以16%给付生存年金;自第10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至第14个保险合同周年日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年金。 |
期满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合同期满时您累计已缴保险费乘以40%给付期满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合同终止: (1)身故日合同的现金价值; (2)截止至身故日您累计已缴保险费减去保险公司累计已给付的生存年金后的余额。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