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2.5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本合同中其他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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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一、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3前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照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或全残保险金,合同随之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二、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照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或全残保险金,合同随之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给付系数。 |
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66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将按照下列二项金额之和在扣除2.3.1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金额后给付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合同随之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比例系数),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给付系数)二项金额之较大者;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比例系数。其中,比例系数=1+3.3%×(被保险人到达年龄减去65后的数值)。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