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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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含第九十天)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公司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随之终止。 在保险公司的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已符合保险公司约定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且保险公司已承担了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则保险公司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将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含第九十天)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保险公司依照该《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公司的意外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在保险公司的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对本项保险责任的给付金额以保险公司的意外残疾保险金额为限,当保险公司对本项保险责任的给付金额累计达到保险公司的意外残疾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随之终止。 |
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含第一百八十天)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接受治疗,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下述情形给付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医疗费用的,保险公司将按如下公式给付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由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保险公司的意外医疗费用补偿免赔额)×保险公司的意外医疗费用补偿给付比例×100% 2、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未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医疗费用的,保险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由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保险公司的意外医疗费用补偿免赔额)×保险公司的意外医疗费用补偿给付比例×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