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自驾车意外保障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属于意外伤害保障产品,提供因自驾车意外导致的意外、残疾保障。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发生医疗费用支出或住院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斗殴、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被保险人以任何形式参与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被保险人猝死或因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


9、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妊娠(含异位妊娠)、流产、分娩、整容手术。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随之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按月比例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的,本合同随之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按月比例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合同随之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按月比例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含第九十天)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随之终止。 在合同的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已符合合同约定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且保险公司已承担了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则保险公司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将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自驾车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含第九十天)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保险公司依照该《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的意外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在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对本项保险责任的给付金额以合同的意外残疾保险金额为限,当保险公司对本项保险责任的给付金额累计达到合同的意外残疾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随之终止。
保险案例

李女士为丈夫王先生(30 周岁)投保中宏自驾车意外至尊款,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小王。可保障因自驾车意外导致的身故、全残,保额100万元,年缴保费138元。本例中李女士为投保人,王先生为被保险人及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小王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中宏人寿为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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