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般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发生疾病,经医生诊断需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接受治疗的,对下述费用,本公司将按照如下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1)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发生疾病,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于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根据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本附加合同期间届满时,若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将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最高不超过本附加合同期间届满后30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发生疾病,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医生诊断必须接受以下特殊门诊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根据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
a)门诊肾透析费;
b)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的治疗费用;
c)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发生疾病,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医生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的,门诊手术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门诊手术费用,本公司根据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4)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发生疾病,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医生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住院前(含住院当日)7日和出院后(含出院当日)30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病因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接受门急诊治疗,所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含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本公司根据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当本公司在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的责任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首次发病,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接受治疗的,对下述费用,本公司将按照如下约定首先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当本公司在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额时,再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1)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首次发病,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根据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本附加合同期间届满时,若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将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最高不超过本附加合同期间届满后30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2)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首次发病,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必须接受特殊门诊治疗的,对于特殊门诊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根据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
a)门诊肾透析费;
b)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的治疗费用;
c)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首次发病,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的,对于门诊手术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重大疾病门诊手术费用,本公司根据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4)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首次发病,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在住院前(含住院当日)7日和出院后(含出院当日)30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病因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接受门急诊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重大疾病门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含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本公司根据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5)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首次发病,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恶性肿瘤并于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的,对于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本公司根据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但在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其中:本公司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未年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提供第一种至第一百种重大疾病医疗保险保障;本公司为保险事故发生时已年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提供第一种至第九十五种,及第一百零一种至第一百零五种重大疾病医疗保险保障。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当本公司在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之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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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医疗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发生疾病,经医生诊断需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接受治疗的,对下述费用,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等于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当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金额达到附加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的责任终止。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在附加合同的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首次发病,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医生确诊首次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接受治疗的,对下述费用,保险公司将按照如下约定首先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当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金额达到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额时,再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其中:保险公司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未年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提供第一种至第一百种重大疾病医疗保险保障;保险公司为保险事故发生时已年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提供第一种至第九十五种,及第一百零一种至第一百零五种重大疾病医疗保险保障。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等于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当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金额达到附加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之和时,附加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斗殴、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患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
6)被保险人接受牙齿治疗、美容、整容手术或非医疗性的服务;
7)被保险人接受妊娠(含异位妊娠)及其并发症、流产、分娩、节育、不孕不育、绝育的手术和医疗性服务;
8)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或被保险人在首次投保或非续保时未如实告知的既往症及在本附加合同首次投保或非续保保单签发日前24个月内已经存在的疾病;
9)被保险人以任何形式参与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0)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因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职业关系、输血感染或器官移植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除外;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