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 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15周岁、16周岁以及17周岁时的保险合同周年日,且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小于等于10周岁,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18周岁、19周岁、20周岁以及21周岁时的保险合同周年日,且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小于等于13周岁,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0%给付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30周岁时的保险合同周年日,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期满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65周岁时的保险合同周年日,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0%给付期满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三、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照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身故保险金=身故日本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其中,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比例如下表所示: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 |
给付比例(百分比) |
0-17周岁 |
100% |
18–40周岁 |
160% |
41–60周岁 |
140% |
61周岁及以上 |
120% |
备注:该表格中的“到达年龄”是指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生存保险金 | 一、若被保险人生存至15周岁、16周岁以及17周岁时的保险合同周年日,且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小于等于10周岁,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18周岁、19周岁、20周岁以及21周岁时的保险合同周年日,且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小于等于13周岁,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0%给付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30周岁时的保险合同周年日,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0%给付生存保险金。 |
期满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65周岁时的保险合同周年日,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0%给付期满保险金,合同随之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身故保险金=身故日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13周岁
保险期间:至65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