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宏福一生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团体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属于团体健康保障产品,提供80种重大疾病、40种轻症疾病以及身故保障,确诊轻症疾病可免交余期保费。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该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一)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日该被保险人的保证现金价值;

2、该被保险人累计所缴保险费。

(二)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及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确诊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退还该被保险人所有已缴保险费,同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照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本公司对每位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随之终止;若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释义的,本公司仅按照一种重大疾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给付后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随之终止。

 

三、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本公司将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本公司对每位被保险人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随之终止;若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释义的,本公司仅按照一种轻症疾病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给付后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随之终止。

 

四、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本公司将豁免自该被保险人首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应缴日起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项下各期应缴保险费。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既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释义又符合轻症疾病释义的,本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给付后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随之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保险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保险公司对该的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该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一)若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日该的保证现金价值; 2、该累计所缴保险费。 (二)若在年满十八周岁及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合同的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确诊首次出现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退还该所有已缴保险费,同时保险公司对该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合同的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首次出现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该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对每位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保险公司对该的保险责任随之终止;若该所患疾病同时符合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释义的,保险公司仅按照一种重大疾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给付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随之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合同的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首次出现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该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在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对每位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保险公司对该的本项保险责任随之终止; 若该所患疾病同时符合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释义的,保险公司仅按照一种轻症疾病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给付后保险公司本项保险责任随之终止。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合同的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首次出现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自首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应缴日起该在合同项下各期应缴保险费。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向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证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证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向该被保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证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证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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