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癌症保险金
等待期(90天)内经医院确诊首次罹患癌症:100%已缴保险费
等待期(90天)后经医院确诊首次罹患癌症:100%保险金额
特定癌症保险金
等待期(90天)后经医院确诊首次罹患特定癌症:赔付癌症保险金基础上,额外50%保险金额(肺癌、肝癌、胃癌、白血病、乳腺癌、宫颈癌、卵巢癌、前列腺癌)
轻症癌症(原位癌)保险金
等待期(90天)后经医院确诊首次罹患轻症癌症(原位癌):20%保险金额
身故保险金
身故日100%已缴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取大
轻症癌症(原位癌)豁免保险费
等待期(90天)后经医院确诊首次罹患轻症癌症(原位癌),公司赔付20%保险金额,合同继续有效,同时豁免主险后续各期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将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的 利息将自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日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2、身故日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 |
癌症保险金 | 1、若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确诊首次出现合同约定的癌症, 公司将按照该癌症确诊时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给付癌症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癌症,将按照合同的 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合同终止。 |
特定癌症保险金 | 若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首次出现合同约定的特定癌症,除上述癌症保 险金外,还将按照合同的保险金额的50%额外给付特定癌症保险金,合同终止。 |
轻症癌症保险金 | 若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首次出现合同约定的轻症癌症,将按照 合同的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癌症保险金,并豁合同自该轻症癌症确诊后的剩余各期应缴 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
投保年龄:7天-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缴费方式:10年缴/15年缴/20年缴/30年缴
最低保额:20万元(最小单位1万元)(除竞赛期间另有约定外)
最高保额:根据不同年龄而不同
年龄 |
累计最高保额 |
7天-17周岁 |
50万 |
18-45周岁 |
60万 |
46-55周岁 |
40万 |
56周岁及以上 |
20万 |
所有年龄段可购买保额以下免体检
不与公司过往所有重疾产品累计风险额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或特定癌症或轻症癌症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癌症保险金、特定癌症保险金和轻症癌症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感染艾滋病病毒、遗传性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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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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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癌症 | 已交保费 | 保险金额 |
特定癌症 |
不承担责任 |
保险金额×50% |
轻症癌症 | 不承担责任 |
保险金额×20%+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
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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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或保证现金价值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产品,疾病有90天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