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恒利星两全保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至85周岁
投保年限
长期两全理财产品,保单生效第三年起,年年领取保险金,期满也可领取,主要提供身故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自第三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保险合同期满日)生存,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5%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一)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日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2、身故日本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减去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日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2、身故日本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的120%减去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

 

三、期满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八十五周岁时的保险合同周年日,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期满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将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一)若在年满十八周岁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日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2、身故日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减去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若在年满十八周岁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日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2、身故日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的120%减去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
生存保险金 自第三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若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保险合同期满日) 生存,将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5%给付生存保险金。
期满保险金 若生存至八十五周岁时的保险合同周年日,将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期满保 险金,合同随之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中宏恒利星两全保险条款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生存金

保险金额×15%

(保单生效第3年起,每年领取一次)

身故 未满18周岁 保证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已领取生存金)
已满18周岁 保证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120%-已领取生存金)
满期金 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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