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自第三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保险合同期满日)生存,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5%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2、身故日本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减去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日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2、身故日本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的120%减去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
三、期满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八十五周岁时的保险合同周年日,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期满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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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将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一)若在年满十八周岁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日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2、身故日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减去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若在年满十八周岁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日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2、身故日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的120%减去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 |
生存保险金 | 自第三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若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保险合同期满日) 生存,将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5%给付生存保险金。 |
期满保险金 | 若生存至八十五周岁时的保险合同周年日,将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期满保 险金,合同随之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生存金 |
保险金额×15% (保单生效第3年起,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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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未满18周岁 | 保证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已领取生存金) |
已满18周岁 | 保证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120%-已领取生存金) | |
满期金 | 保险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