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航空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全残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航空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搭乘公共航空交通工具期间是指从被保险人完全进入公共航空交通工具的舱门之时起至完全走出公共航空交通工具的舱门时止的一段时间。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合同期满日(投保时由投保人选择其中之一),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给付期满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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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非因意外伤害身故的,将按本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的125%给付非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利息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若非因意外伤害全残的,将按本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的125%给付非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
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利息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若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全残(见《附表》)的,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
驾驶/乘坐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在未满七十周岁时因驾驶或乘坐自驾车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利息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若在年满七十周岁后因驾驶或乘坐自驾车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利息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若在未满七十周岁时因驾驶或乘坐自驾车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全残的,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七十周岁后因驾驶或乘坐自驾车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全残的,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陆路或水路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利息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若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陆路或水路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全残的,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航空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利息自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若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航空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全残的,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航空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
期满保险金 | 若生存至保险合同期满日(投保时由投保人选择其中之一),将按本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给付期满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伤害 | 身故 |
约定保额 + 利息 (利息自被保人身故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一年) |
全残 | 约定保额 | |
未满70周岁自驾车意外 | 身故 |
约定保额 x 10 + 利息 (利息自被保人身故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一年) |
全残 | 约定保额 x 10 | |
已满70周岁自驾车意外 |
身故 |
约定保额 x 2 + 利息 (利息自被保人身故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一年) |
全残 | 约定保额 x 2 | |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 | 身故 |
约定保额 x 10 + 利息 (利息自被保人身故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一年) |
全残 | 约定保额 x10 | |
航空意外 | 身故 |
约定保额 x 10 + 利息 (利息自被保人身故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一年) |
全残 | 约定保额 x 10 | |
非意外导致 | 身故 |
已交保费 x 125% + 利息 (利息自被保人身故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一年) |
全残 | 已交保费 x 125% | |
满期金 | 保险期限为20年 | 已交保费 x 100% |
保险期限为30年 | 已交保费 x 125%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未遵医嘱、进行高风险活动、猝死、精神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流产分娩、整容手术、置身于空中运输工具中、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