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宏行万里两全保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18-55周岁
投保年龄
20/30年
投保年限
高达10倍保额自驾车、水陆公共交通、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障,总计10项保险责任,满期增值返还保费,提供3种缴费方式、2种保险期间的灵活选择。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保险金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利息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全残(见《附表》)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二、自驾车意外伤害保险金

(一)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未满七十周岁时因驾驶或乘坐自驾车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利息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七十周岁后因驾驶或乘坐自驾车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利息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自驾车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未满七十周岁时因驾驶或乘坐自驾车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全残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七十周岁后因驾驶或乘坐自驾车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全残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三、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

 

(一)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陆路或水路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利息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陆路或水路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全残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搭乘公共陆路或水路交通工具期间是指从被保险人完全进入公共陆路或水路交通工具的车门或舱门之时起至完全走出公共陆路或水路交通工具的车门或舱门时止的一段时间。

四、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

(一)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航空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利息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航空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航空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全残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航空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搭乘公共航空交通工具期间是指从被保险人完全进入公共航空交通工具的舱门之时起至完全走出公共航空交通工具的舱门时止的一段时间。


五、非意外伤害保险金

(一)非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的125%给付非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利息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非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全残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的125%给付非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六、期满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合同期满日(投保时由投保人选择其中之一),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给付期满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本公司对于本合同的各项保险金仅给付一项,且以一次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非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非因意外伤害身故的,将按本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的125%给付非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利息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若非因意外伤害全残的,将按本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的125%给付非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利息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若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全残(见《附表》)的,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驾驶/乘坐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在未满七十周岁时因驾驶或乘坐自驾车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利息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若在年满七十周岁后因驾驶或乘坐自驾车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利息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若在未满七十周岁时因驾驶或乘坐自驾车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全残的,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七十周岁后因驾驶或乘坐自驾车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全残的,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陆路或水路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利息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若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陆路或水路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全残的,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航空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利息自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若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航空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全残的,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航空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期满保险金 若生存至保险合同期满日(投保时由投保人选择其中之一),将按本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给付期满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非意外伤害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自驾车意外伤害保险金、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和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斗殴、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的影响;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以任何形式参与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八、被保险人猝死或因患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导致的伤害;

九、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妊娠(含异位妊娠)、流产、分娩、整容手术导致的伤害;

十、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公共航空交通工具除外)。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伤害 身故

约定保额 + 利息

(利息自被保人身故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一年)

全残 约定保额
未满70周岁自驾车意外 身故

约定保额 x 10 + 利息

(利息自被保人身故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一年)

全残 约定保额 x 10

已满70周岁自驾车意外

身故

约定保额 x 2 + 利息

(利息自被保人身故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一年)

全残 约定保额 x 2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 身故

约定保额 x 10 + 利息

(利息自被保人身故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一年)

全残 约定保额 x10
航空意外 身故

约定保额 x 10 + 利息

(利息自被保人身故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一年)

全残 约定保额 x 10
非意外导致 身故

已交保费 x 125% + 利息

(利息自被保人身故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一年)

全残 已交保费 x 125%
满期金 保险期限为20年 已交保费 x 100%
保险期限为30年 已交保费 x 125%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未遵医嘱、进行高风险活动、猝死、精神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流产分娩、整容手术、置身于空中运输工具中、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中宏宏行万里两全保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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