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临床症状,且轻症疾病的确诊是医生在被保险人未满70周岁时作出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既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释义又符合轻症疾病释义的,本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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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身故,将根据被保险人身故时间的不同,按照下列约定分别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一)若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日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2、本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 (二)若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2、身故日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3、本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 |
首次重大疾病利益给付 | 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且重大疾病的确诊是医生在仍然生存时作出的,将按照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为E组,则将按照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2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同时不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和生命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第二次重大疾病利益给付 | 在按本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周年后,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四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 ,且自确诊之日起生存30天或以上的,将按照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为E组,则将按照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第三次重大疾病利益给付 | 在按本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周年后,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且自确诊之日起生存30天或以上的,将按照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为E组,则将按照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保费豁免 | 若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豁免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应缴日起本合同的各期应缴保险费。 |
白血病关爱保险金 | 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若所患重大疾病是白血病,则将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50%额外给付白血病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临床症状,且轻症疾病的确诊是医生在被保险人未满70周岁时作出的,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所患疾病既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释义又符合轻症疾病释义的,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生命末期保险金 | 若在等待期后出现本合同约定的生命末期阶段的临床症状,将按照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所患疾病既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释义又符合生命末期阶段释义的,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白血病关爱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和生命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未满18周岁 |
(保单现金价值+利息)或(已交保费+利息) (利息自身故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1年) |
已满18周岁 |
(基本保额+利息)或(保单现金价值+利息)或(已交保费+利息) (利息自身故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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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后重大疾病 | 首次重大疾病 |
基本保额 (给付该项保险金后,保单保证现金价值降为0,不再承担身故、轻症疾病和生命末期的保险责任) |
第二次重大疾病 |
基本保额 (首次重大疾病确诊后满1周年确诊其他组别的重大疾病,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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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重大疾病 |
基本保额 (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后满1周年确诊其他组别的重大疾病,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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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后E组重大疾病 | 首次重大疾病 |
基本保额 x 120% (给付该项保险金后,保单保证现金价值降为0,不再承担身故、轻症疾病和生命末期的保险责任) |
第二次重大疾病 |
基本保额 x 120% (首次重大疾病确诊后满1周年确诊其他组别的重大疾病,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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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重大疾病 |
基本保额 x 120% (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后满1周年确诊其他组别的重大疾病,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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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保费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若已给付首次重疾保险金,免交自确诊之日起剩余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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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血病关爱金 | 基本保额 x 50% | |
等待期后未满70周岁轻症疾病 | 基本保额 x 20% | |
生命末期 | 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艾滋病、患先天性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