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保险合同周年日,本公司将根据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按下表所列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期满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三十周岁时的保险合同周年日,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扣除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4 倍后的余额给付期满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三、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一)身故日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二)身故日本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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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将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的利 息将自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一)身故日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二)身故日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 |
生存保险金 | 若生存至合同约定的保险合同周年日,我们将根据合同的保险金额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 |
期满保险金 | 若生存至三十周岁时的保险合同周年日,我们将按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扣除合 同保险金额的24 倍后的余额给付期满保险金,合同随之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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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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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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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满3年至3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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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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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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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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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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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保险金额×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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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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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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