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年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日期,本公司将按下表给付生存年金:
二、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身故时间的不同,按照下列约定分别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一)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日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2、身故日本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
(二)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身故日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将根据身故时间的不同,按照下列约定分别给付身故保险金 及其利息,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 一年: (一)若在年满六十周岁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日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2、身故日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 (二)若在年满六十周岁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身故日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
生存年金 | 若生存至合同约定的日期,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给付生存年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年金 | 犹豫期满后 | 保险金额×20% |
保单生效一年起 |
保险金额 (每年领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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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至21周岁 |
保险金额×6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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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周岁 | 已交保费-保险金额×24 | |
身故 | 未满六十周岁 | 保证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 |
已满六十周岁 | 保证现金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