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我们将按合同的续保保 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合同随之终止。
残疾保险金
如因遭受意外伤害起九十天内造成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 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 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的续保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全残额外保险金
如因遭受意外伤害起九十天内造成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 残评定标准》所列第一级残疾程度之一的,我们按合同的续保保险金额给付全残额外保险金, 合同随之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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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我们将按合同的续保保 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合同随之终止。 |
残疾保险金 | 如因遭受意外伤害起九十天内造成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 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 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的续保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
全残额外保险金 | 如因遭受意外伤害起九十天内造成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 残评定标准》所列第一级残疾程度之一的,我们按合同的续保保险金额给付全残额外保险金, 合同随之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斗殴、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的影响;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以任何形式参与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八、被保险人猝死或因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导致的伤害;
九、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妊娠(含异位妊娠)、流产、分娩、整容手术导致的伤害;
十、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公共航空交通工具除外)。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按月比例退还本合同的未期满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按月比例退还本合同的未期满保险费。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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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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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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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一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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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保险金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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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一周岁,未满二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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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保险金额×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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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二周岁,未满三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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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保险金额×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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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三周岁,未满四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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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保险金额×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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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四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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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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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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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一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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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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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一周岁,未满二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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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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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二周岁,未满三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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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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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三周岁,未满四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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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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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四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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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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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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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一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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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保险金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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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一周岁,未满二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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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保险金额×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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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二周岁,未满三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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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保险金额×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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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三周岁,未满四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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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保险金额×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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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四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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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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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酗酒、未遵医嘱、参加高危运动、猝死、精神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妊娠、整容、置身于非运营飞行器、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