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当日(含当日)起的十四日为犹豫期。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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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若生存且合同有效,我们将按下表约定在每年的保险合同周年日给付主合同保额的一定比例,作为生存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将给付以下两者的较大者,合同终止: 1)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合同已缴保险费的105%(18岁前身故为100%) - 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 |
期满保险金 | 若100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将给付保单账户价值作为期满保险金,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若生存且合同有效,我们将按下表约定在每年的保险合同周年日给付主合同保额的一定比例,作为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有若身故,我们将给付以下两者的较大者,合同终止: 1)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合同已缴保险费的105%(18岁前身故为100%) - 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
期满保险金
若100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将给付保单账户价值作为期满保险金,合同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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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 保多少 | |
生存金 | 保单生效起第5年至59周岁 |
保险金额×5% (每年领取一次) |
60周岁时 |
保险金额 (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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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61周岁后 |
保险金额×15%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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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未满18周岁 |
[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已领取生存金)]+利息 |
已满18周岁 | [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105%-已领取生存金)]+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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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保单生效起5年内 | (保单账户价值×10%或10万元)+利息 |
保单生效起含5年后 | 保单账户价值+利息 | |
满期金 | 保单账户价值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两年内自杀、故意犯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