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直接或简介造成被保险人身故、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扣除手续费后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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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保额给付保险金。 |
全残保险金 | 若发生合同约定的全残我们按约定的保额给付保险金。 |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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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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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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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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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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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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