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现金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保险合同周年日,本公司将根据本合同的年缴保险费按所列比例给付现金利益
二、期满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第 15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年缴保险费的 5 倍给付期满利益,本合同随之终止。
三、身故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身故时间的不同,按照下列约定分别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身故,则身故保险金为本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且在本合同的第 5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前身故,则身故保险金为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 105%乘以年缴保险费期数。
3、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且在本合同的第 5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后身故,则根据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单年度,身故保险金为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 5 倍乘以所列比例
四、意外身故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后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除上述身故利益给付外,本公司将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等额于身故保险金,但不超过 50 万元(若多份丰盈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多份基本保险合同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对每份基本保险合同则按合同签发先后顺序及上述约定进行计算)。
五、额外意外身故利益给付
1、若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后因以乘客身份搭乘陆路或水路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除上述身故利益给付和意外身故利益给付外,本公司将额外给付陆路或水路意外身故保险金。陆路或水路意外身故保险金等额于身故保险金,但不超过 50 万元(若多份丰盈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多份基本保险合同的陆路或水路意外身故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对每份基本保险合同则按合同签发先后顺序及上述约定进行计算)。
2、若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后因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除上述身故利益给付和意外身故利益给付外,本公司将额外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等额于身故保险金的 300%,但不超过100 万元(若多份丰盈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多份基本保险合同的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对每份基本保险合同则按合同签发先后顺序及上述约定进行计算)。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是指从被保险人完全进入交通工具的车门或舱门之时起至完全走出交通工具的车门或舱门时止的一段时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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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满利益给付 | 若生存至合同的第 15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我们将按合同的年缴保险费的 5 倍 给付期满利益,合同随之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1、若在年满十八周岁前身故,则身故保险金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 2、若在年满十八周岁后且在合同的第 5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前身故,则身故保险金 为保险单上所载的合同的保险金额的 105%乘以年缴保险费期数。 3、若在年满十八周岁后且在合同的第 5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后身故,则根据 身故时的保单年度,身故保险金为保险单上所载的合同的保险金额的 5 倍乘以合同所列比例。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年满十八周岁后发生意外伤害起九十天内身故,除上述身故利益给付外,我们将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
额外意外身故利益给付 | 1、若年满十八周岁后因以乘客身份搭乘陆路或水路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 伤害起九十天内身故,除上述身故利益给付和意外身故利 益给付外,我们将额外给付陆路或水路意外身故保险金。 2、若年满十八周岁后因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起九十天内身故,除上述 身故利益给付和意外身故利益给付外, 我们将额外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当日(含当日)起十四日内为犹豫期。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利益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利益和额外身故利益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殴斗、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的影响;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以任何形式参与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八、被保险人猝死或因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导致的伤害;
九、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妊娠(含异位妊娠)、流产、分娩、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性的服务导致的伤害;
十、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航空公共交通工具除外)。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生存金 | 保单生效第三年 |
年交保费×18% (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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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第四年起 |
年交保费×6%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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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年交保费×5 | ||
未满18周岁身故 | 已交保费 | ||
已满18周岁身故 | 保单生效未满5年 | 保险金额×105%×交费期数 | |
保单生效满5年 | 保险金额×5×约定比例 | ||
未满18周岁陆路或水路公共交通身故 | 已交保费 | ||
已满18周岁陆路或水路公共交通身故 | 保单生效未满5年 | 保险金额×105%×交费期数 | |
保单生效满5年 | 保险金额×5×约定比例 | ||
未满18周岁航空公共交通身故 | 已交保费×3 | ||
已满18周岁航空公共交通身故 | 保单生效未满5年 | 保险金额×105%×交费期数×3 | |
保单生效满5年 | 保险金额×约定比例×15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酗酒、未遵医嘱、参加高危运动、猝死、精神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妊娠、整容、置身于非运营飞行器、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