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将给付受益人保险金额及其利息,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金额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意外残疾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蒙受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附表)上所列的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将按附表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利益予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将给付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等于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中宏团体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对于被保险人在年满四周岁之前因意外伤害而致残疾或身故的,其相应的上述各款利益给付将按以下比例计算: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年龄 相应利益给付的比例
不满一周岁 20%
满一周岁但不足二周岁 40%
满二周岁但不足三周岁 60%
满三周岁但不足四周岁 80%
公共交通工具是指领有合法的公共客运营业执照、有固定营运时间和营运线路,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而不限制乘客类别的陆地、水上和航空交通工具,但不包括自行租赁的交通工具及各种形式的班车、包车和包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是指从被保险人完全进入交通工具的车门或舱门之时起至完全走出交通工具的车门或舱门时止的一段时间。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残疾或身故。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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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我们将给付保险金额及 其利息,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蒙受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 比例表上所 列的残疾程度之一的,我们将按附表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利益。 |
除基本条款中的一般责任免除之外,因下列情形,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也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被保险人殴斗或受酒精、管制药物的影响;
二、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三、 被保险人参与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潜水是指以辅助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攀岩运动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的运动;探险活动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武术比赛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特技表演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的表演;
四、 妊娠(包括异位妊娠、生育、流产、堕胎、难产),节育、不育或绝育有关之手术和医疗性的服务,整容;
五、 被保险人因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
六、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航空交通工具除外)。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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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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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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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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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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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周岁不满2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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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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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2周岁不满3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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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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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3周岁不满4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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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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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4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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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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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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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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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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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周岁不满2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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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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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2周岁不满3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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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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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3周岁不满4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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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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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4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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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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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犯罪、两年内自杀、战争、暴乱、核爆炸、斗殴、喝酒、未遵医嘱、参加高危运动、参加比赛、杂技表演、以非乘客身份乘坐飞行器、妊娠分娩、精神疾病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