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全残(见《附表》),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
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全残(见《附表》),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保险金额+利息 (身故保险金的利息自身故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一年) |
全残 | 保险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