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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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在合同保障期间内身故,我们按合同约定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残疾我们按合同约定金额给付相应的保险金。 |
保费豁免 | 若遭受“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经我们指定的医院或医生证明属实,我们在合同承包范围内豁免应缴的保险费。 |
主险-二十年期康宁两全寿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现金 | 保单生效第4年 | 保险金额×15% |
保单生效第8年 | 保险金额×20% | |
保单生效第12年 | 保险金额×20% | |
保单生效第16年 | 保险金额×20% | |
保单生效第20年 | 保险金额×25% | |
身故 | 保险金额+利息+已交保费 | |
意外伤残或身故 | 约定金额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造成死亡、两年内自杀、故意犯罪、违法乱纪等行为;无意或有意服用有毒药物;置身于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中;因酒精或药物影响导致的意外;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二十年康宁两全寿险计划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