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承担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利益给付和重大疾病每日住院现金利益给付。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签发九十天后或在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天后因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而首次就医,且重大疾病的确诊是医生在被保险人仍然存活之时作出,本公司将以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明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利益给付金额为上限,按照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明的给付比例,对被保险人在住院保障期间内的实际住院医疗费用进行住院医疗费用利益给付;同时本公司将根据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明的重大疾病每日住院现金利益给付金额按被保险人在住院保障期间内的实际住院天数进行每日住院现金利益给付。一经给付,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
住院保障期间指自本附加合同签发九十天后或在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天后因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而首次住院起的一百八十天期间内。且该住院经医生诊断正式办理住院手续,须住医院接受治疗超过二十四小时。但不包括下列情况:
一、被保险人在医院的急诊室或急诊观察室入住;
二、被保险人入住康复科、康复病床或接受康复治疗;
三、被保险人住院期间一天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或一天内住院不满二十四小时,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治疗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住院体检。
住院医疗费用指在扣除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后,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与重大疾病相关的医疗费用。 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包括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任何住院费用补偿。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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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利益给付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签发九十天后或在本附加合同最 后复效之日起九十天后因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而首次就医,且重大疾病的确诊是医生在 被保险人仍然存活之时作出,本公司将以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明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 用利益给付金额为上限,按照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明的给付比例,对被保险人在住院保 障期间内的实际住院医疗费用进行住院医疗费用利益给付;同时本公司将根据保险单或 批注上所载明的重大疾病每日住院现金利益给付金额按被保险人在住院保障期间内的 实际住院天数进行每日住院现金利益给付。一经给付,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五、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重大疾病住院医疗 | 不承担责任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约定比例 |
重大疾病住院补贴 | 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