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金玉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两全理财产品,保单生效第二年起每年领取保险金额的3%,满期可领取已交保费,身故可获得赔付,18至65周岁意外身故赔付金额更高。
产品描述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之和: 1、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 2、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的25%。若身故时未满18 周岁,则该金额与身故时其它有效保险单的 身故利益之和不超过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额。 若年龄在十八至六十五周岁之间,因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 意外伤害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则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之和: 1、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 2、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的二倍。
期满利益给付 若生存至保险合同期满日,我们将按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给付期满利 益,合同随之终止。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合同期满日止。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的影响;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因妊娠(包括异位妊娠、生育、流产、难产)导致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因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未遵医嘱、精神病、妊娠、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金玉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现金利益

保险金额×3%

(保单生效第二年起,每年领取一次)

满期金
已交保费
身故

已交保费+(保险金额×25%)

18至65周岁意外身故
已交保费×3
免费获取 3份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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