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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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之和: 1、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 2、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的25%。若身故时未满18 周岁,则该金额与身故时其它有效保险单的 身故利益之和不超过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额。 若年龄在十八至六十五周岁之间,因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 意外伤害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则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之和: 1、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 2、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的二倍。 |
期满利益给付 | 若生存至保险合同期满日,我们将按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给付期满利 益,合同随之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的影响;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因妊娠(包括异位妊娠、生育、流产、难产)导致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因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未遵医嘱、精神病、妊娠、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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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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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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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3% (保单生效第二年起,每年领取一次) |
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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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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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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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保险金额×25%) |
18至65周岁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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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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