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富贵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40年
投保年限
长期两全理财产品,第五年起每年可领取一次现金利益,满期可领满期金,身故可赔付,意外身故还可获得额外理赔。
产品描述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且身故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则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日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2、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扣除已给付的现金利益后的余额。 若身故,且身故时年龄已满十八周岁,则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日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2、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按年单利5%累积至保险单上注明的缴费期满日或被保险人身故日的总额,扣除已给付的现金利益后的余额。但该余额在第一个保单年度内等于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的105%。
期满利益给付 若生存至保险单上所载保险合同期满日,我们将按保险单上所载的合同的保险金 额的4 倍给付期满利益,合同随之终止。
额外身故利益给付 若年龄在十八至六十周岁之间,因意外伤害身故,除上述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 外,我们将额外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
投保须知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当日(含当日)起十四日内为犹豫期。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利益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额外身故利益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的影响;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以任何形式参与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八、被保险人因妊娠(包括异位妊娠、生育、流产、堕胎、难产)、整容导致的伤害,或者医疗性服务以及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九、被保险人因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十、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航空交通工具除外)。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现金利益

保险金额×8%

(合同生效第五年起,每年领取一次)

期满利益
保险金额×4
身故
未满18周岁
保证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已领取现金利益)
已满18周岁
保证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及利息-已领取现金利益)

意外身故

18至60周岁

已交保费及利息

(不超过30万)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酗酒、未遵医嘱、参加高危运动、猝死、精神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妊娠、整容、置身于非运营飞行器、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富贵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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