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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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利益给付 | 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蒙受《残疾程度与保险 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上所列的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将按附表所对应的 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该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利益。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 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将给付对应项残疾利益之和。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 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利益。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公司对本 项保险责任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该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本项保险责任 的累计给付金额等于该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本合同随之终止。 |
意外身故利益给付 | 若因意外导致身故,给付约定金额及其利息扣除欠缴保险费。 |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约定金额+利息-欠缴保费 (利息自身故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一年) |
意外残疾 | 约定金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有意或无意服用有毒药物、未遵医嘱等;参加高风险运动等;置身在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交通工具上;怀孕、生育、流产等;基本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