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期满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八十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本公司将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期满利益,本合同随之终止。
二、身故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对于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发生身故的,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日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2、累计所缴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扣除已给付的任何现金利益后的余额。
对于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后发生身故的,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保险单上所载的身故利益给付金额;
2、身故日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3、累计所缴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扣除已给付的任何现金利益后的余额。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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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对于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发生身故的,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 大者: 1、身故日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2、累计所缴的合同的保险费扣除已给付的任何现金利益后的余额。 对于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后发生身故的,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 大者: 1、保险单上所载的身故利益给付金额; 2、身故日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3、累计所缴的合同的保险费扣除已给付的任何现金利益后的余额。 |
期满利益给付 | 若生存至八十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我们将按保险单上所 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期满利益,合同随之终止。 |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当日(含当日)起十四日内为犹豫期。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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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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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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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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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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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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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的保证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已领取现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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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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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或保单保证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已领取现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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