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蒙受《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上所列的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将按附表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该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利益。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将给付对应项残疾利益之和。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利益。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公司对本项保险责任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该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本项保险责任的累计给付金额等于该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本合同随之终止。
3、全残额外利益给付
本合同的第一、二、三、四、五个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分别为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 100%、105%、110%、115%、120%。若本合同续保,则续保后本合同的每个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均为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 125%。
二、公共陆路或水路意外伤害额外利益给付
公共陆路或水路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等于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
1、身故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陆路或水路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将额外给付公共陆路或水路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其利息。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日起计算,但最长以一年为限。
2、残疾利益给付
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等于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二倍。
1、身故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将额外给付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其利息。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日起计算,但最长以一年为限。
2、残疾利益给付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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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利益给付 | 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我们将给付 合同该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及其利息,合同随之终止。 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蒙受《残疾程度与保险 金给付比例表》上所列的残疾程度之一的,我们将按附表所对应的 给付比例乘以合同该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利益。 |
公共陆路或水路意外伤害额外利益给付 | 若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陆路或水路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起九十天内身故的,我们将额外给付公共陆路或 水路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其利息。 若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陆路或水路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蒙受 附表上所列的残疾程度之一的,我们将 按附表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公共陆路或水路意外伤害保险金额额外给付残疾利益。 |
航空意外伤害额外利益给付 | 若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我们将额外给付航空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其利息。 若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蒙受附表上所列 的残疾程度之一的,我们将按附表所对 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额外给付残疾利益。 |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当日(含当日)起十四日内为犹豫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未遵医嘱、精神疾患、妊娠或流产、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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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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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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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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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年度保险金额+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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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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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年度保险金额×残疾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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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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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年度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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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陆路或水陆交通工具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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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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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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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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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残疾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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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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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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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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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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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残疾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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