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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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1、若在年满十八周岁前身故,则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日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2)保险单上所载的合同的保险金额。 2、若在年满十八周岁后且在合同的第1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前身故,则身故保 险金为保险单上所载的合同的保险金额。 3、若在年满十八周岁后且在合同的第1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后身故,则身故保险金 为保险单上所载的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05%。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1、若在年满十八周岁后,因以乘客身份搭乘陆路或水路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 意外伤害起九十天内身故的,除上述身故保险金及 其利息外,我们将额外给付陆路或水路意外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 2、若在年满十八周岁后,因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起九十天内身故的,除上述身 故保险金及其利息外,我们 将额外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 |
期满利益给付 | 若生存至合同的第5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我们将按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的保险 金额的105%给付期满利益,合同随之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利益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额外身故利益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殴斗、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的影响;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以任何形式参与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八、被保险人因妊娠(包括异位妊娠、生育、流产、堕胎、难产)及其并发症,节育、不育或绝育有关之手术和医疗性的服务,整容;
九、被保险人因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十、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航空交通工具除外)。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参加高风险运动、未遵医嘱、妊娠或分娩、置身于任何空中运输工具、精神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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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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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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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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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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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保证现金价值或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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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8周岁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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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未满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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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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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满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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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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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8周岁乘坐陆路和水路公共交通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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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210% (不超过5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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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8周岁乘坐航空公共交通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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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525% (不超过1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