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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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利益给付 | 1、首次重大疾病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重大疾病释义】的临床症状,且重大疾病的确诊是医生在被保险人仍然存活时作出,本公司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利益,且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应缴日起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各期应缴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本公司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利益,则本附加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同时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额外疾病利益的保险责任。 2、第二次重大疾病利益给付 在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首次重大疾病利益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周年后,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重大疾病所属组别释义】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且自确诊之日起存活 30 天或以上的,本公司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的 11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利益,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重大疾病利益给付 在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首次重大疾病利益和第二次重大疾病利益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周年后,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二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且自确诊之日起存活 30天或以上的,本公司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利益,本附加合同终止。 |
意外全残利益给付 |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以内,因该意外伤害蒙受《意外残疾项目表》上所列的意外残疾项目之一,本公司将给付意外全残利益,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终止。 意外全残利益为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保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2、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合并后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3、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 对于被保险人在年满四周岁之前发生的意外全残,其意外全残利益给付将按以下比例计算:被保险人意外全残时年龄 保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的比例不满一周岁 20%满一周岁但不足二周岁 40%满二周岁但不足三周岁 60%满三周岁但不足四周岁 80%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利益与意外全残利益不重复给付。 |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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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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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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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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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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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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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责任 |
(保险金额×20%)或保证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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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周岁且不满2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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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40%)或保证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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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2周岁且不满3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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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60%)或保证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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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3周岁且不满4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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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80%)或保证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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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4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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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或保证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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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外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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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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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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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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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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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20%)或保证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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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周岁且不满2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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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40%)或保证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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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2周岁且不满3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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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60%)或保证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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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3周岁且不满4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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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80%)或保证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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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4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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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或保证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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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计划为健康保障有90天观察期
周先生30周岁投保中宏长保无忧两全保险-黄金套餐2011(分红型)计划,计划包含中宏附加长保无忧丁款长期疾病保险,基本保额10万元,交费20年,年交保费4018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未遵医嘱、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病、参加高风险运动、妊娠及并发症、精神性疾病、置身于任何空中运输工具、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