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附加惠选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18-60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短期保障一年,保障因疾病或意外导致的全残,可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产品描述

保障利益

中宏附加惠选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投保条件:仅可附加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的基本保险合同上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附表所列的全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将自被保险人全残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应缴日起,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保险合同应缴的保险费,直到主合同缴费期满日或被保险人六十五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以较早者为准)。豁免保险费期间,本公司将不接受任何选择性的保险费增加或更改缴费方式的申请。

 

全残附表

项目

全残情形








双目永久完全(注1)失明的 (注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4)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辅助的(注5)

注:
(1)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残疾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2)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3)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4)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5)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详情以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保费豁免 因疾病或意外导致的全残,可免交剩余各期主险和本合同保费至主合同缴费期满或65周岁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的影响;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以任何形式参与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或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而导致的;
八、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航空交通工具除外);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据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或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的疾病(投保时已向本公司作书面声明的除外)。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8-60周岁 

谁能保
18-60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豁免保费

免交余期保费

(因保单生效30天后疾病或意外导致全残的可免交剩余保险费至主合同缴费期满或65周岁)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因整容或精神性疾病导致的;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患遗传性疾病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中宏附加惠选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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