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金裕年年,安享财富人生
重要提示:本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随着越来越多的成功人士加入到社会富裕人群的行列,如何更好地保障自己和家人今后的生活已经成为中高端人士越来越关心的话题。合理地安排财富规划使其在保值的基础上实现稳健增值尤为重要。随着子女的成长和自身年龄的上升,子女教育和退休养老规划也日趋成为其关注的核心之一。
金裕年年A款集快速给付、退休贺寿、终身领取和简易核保于一体,旨在为您提供财富保障、财富积累和财富传承的上佳解决之道。
产品特色
现金利益 快速给付
第5个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59周岁止,每年给付5%保险金额。
退休养老 额外补贴
被保险人60周岁时,一次性给付100%保险金额。
分段规划 终身可领
被保险人61周岁起至100周岁止(期满),每年给付15%保险金额。
以上图示仅供参考,与实际给付利益不构成比例关系
身故利益 贴心保障
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前不幸身故,则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两者取大:
① 身故日的保证现金价值;
② 所有已缴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现金利益后的余额。
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后不幸身故,则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两者取大:
① 身故日的保证现金价值;
② 所有已缴保险费的105%扣除累计已给付的现金利益后的余额。
现金分红 分享成长
本产品采用分配现金红利的方式,不具有终了红利,即直接以现金的形式将红利分配给保单持有人。投保人可选择以下任意一项红利实现方式:直接领取,缴付到期保费,留存于本公司按复利累积生息。产品红利来源于死差、利差和费差所产生的可分配盈余,即保险公司实际经营成果与定价假设的差异造成的可分配盈余。
本公司依托行业领先的专业投资管理经验,对分红保险产品采用稳健的投资策略,精心配置投资组合,追求长期稳定增长和可持续的投资回报。
分红保险的红利分配具有不确定性,未来红利水平将由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本公司的红利分配政策是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基础上,以稳健经营和专业精神为宗旨,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努力保持红利分配的稳定性。具体红利金额将在每年寄发给客户的红利通知书中列明。
*详情以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一)若在年满十八周岁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日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2、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扣除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若在年满十八周岁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日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2、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的105%扣除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 |
生存保险金 | 若生存至合同约定的保险合同周年日,我们将根据保险单上所载的合同的 保险金额按下表所列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
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保什么 | 保多少 | |
生存金 | 保单生效起第5年至59周岁 |
保险金额×5% (每年领取一次) |
60周岁 |
保险金额 (领取一次) |
|
含61周岁后 |
保险金额×15% (每年领取一次) |
|
身故 | 未满18周岁 |
[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已领取生存金)]+利息 |
已满18周岁 | [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105%-已领取生存金)]+利息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两年内自杀、故意犯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中宏金裕年年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