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财富通两全保险(分红型)
重要提示:本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产品特色
一次交纳保费 方便省心
交通意外保障 出行放心
期满稳健收益 投入安心
保单现金分红 开开心心
保单应急贷款 用钱随心
产品利益
期满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第7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本公司将给付保险金额的107%作为期满利益,合同终止。
身故利益给付
1、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的第2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前身故,则身故保险金为保险金额的100%,合同随之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的第2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后身故,则身故保险金为保险金额的107%,合同随之终止。
额外身故利益给付
1、若被保险人因以乘客身份搭乘陆路或水路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除上述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外,本公司将额外给付陆路或水路意外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陆路或水路意外身故保险金等于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214%,但不超过50万元(若多份中宏财富通两全保险(分红型)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多份基本保险合同的陆路或水路意外身故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每份基本保险合同则按合同签发先后顺序及上述约定进行计算)。
2、若被保险人因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除上述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外,本公司将额外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等于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535%,但不超过100万元(若多份中宏财富通两全保险(分红型)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多份基本保险合同的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每份基本保险合同则按合同签发先后顺序及上述约定进行计算)。
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是指从被保险人完全进入交通工具的车门或舱门之时起至完全走出交通工具的车门或舱门时止的一段时间。
现金分红
期满利益给付
本产品采用现金红利分配,不具有终了红利,即直接以现金的形式将红利分配给投保人。投保人可选择以下任意一项红利实现方式:直接领取,留存于本公司按复利累积生息。产品红利来源于死差、利差和费差所产生的可分配盈余。即保险公司实际经营成果与定价假设的差异造成的可分配盈余。
本公司依托行业领先的专业投资管理经验,对分红保险产品采用稳健的投资策略,精心配置投资组合,追求长期稳定增长和可持续的投资回报。
分红保险的红利分配具有不确定性,未来红利水平将由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本公司的红利分配政策是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基础上,以稳健经营和专业精神为宗旨,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努力保持红利分配的稳定性,具体金额将在每年寄发给客户的红利通知书中列明。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利益给付 | 1、若在合同的第2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前身故,则身故保险金为保险单上所载 的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00%。 2、若在合同的第2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后身故,则身故保险金为保险单上所载的 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07%。 |
额外身故利益给付 | 1、若因以乘客身份搭乘陆路或水路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起九十天内身故的,除上述身故保 险金及其利息外,我们将额外给付陆路或水路意外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 2、若因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起九十天内身故的,除上述身故保险金及 其利息外,我们将额外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 |
期满利益给付 | 若生存至本合同的第7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我们将按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的保险 金额的107%给付期满利益,合同随之终止。 |
王女士,30周岁,喜欢稳健的理财方式,为自己选择了中宏财富通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金额10万元。为此,王女士需一次性交费10万元。
情况一:王女士持有保单至期满则在7年保险期间内,她享有以下利益:
7年期满一次性领取:期满利益10.7万元
红利派发:公司每年将根据分红业务经营状况派发红利在此期间,她还享有如下保障:
身故保障,详见利益演示表
额外陆路或水路公共交通意外保障,达21.4万元额外航空公共交通意外保障,达53.5万元
保险合同周年日/年龄 |
一次性 |
累计 |
保证现金价值 |
期满利益给付 |
额外身故利益给付 |
身故利益给付 |
当年度红利 |
累计红利 |
|||||
陆路或水路公共交通意外 |
航空公共交通意外 |
(高) |
(中) |
(低) |
(高) |
(中) |
(低) |
||||||
1/31 |
100,000 |
100,000 |
87,100 |
0 |
214,000 |
535,000 |
100,000 |
2,625 |
2,097 |
1,569 |
2,625 |
2,097 |
1,569 |
2/32 |
0 |
100,000 |
90,200 |
0 |
214,000 |
535,000 |
100,000 |
3,224 |
2,150 |
1,075 |
5,928 |
4,310 |
2,691 |
3/33 |
0 |
100,000 |
105,000 |
0 |
214,000 |
535,000 |
107,000 |
3,326 |
2,218 |
1,109 |
9,432 |
6,657 |
3,881 |
4/34 |
0 |
100,000 |
105,500 |
0 |
214,000 |
535,000 |
107,000 |
3,349 |
2,232 |
1,116 |
13,064 |
9,089 |
5,113 |
5/35 |
0 |
100,000 |
106,000 |
0 |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利益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形式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承继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额外身故利益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殴斗、故意自上、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形式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的影响;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治安室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一任何形式参与潜水、跳伞、攀岩活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八、被保险人因妊娠(包括异位妊娠、生育、流产、多台、难缠)及其并发症、节育、不育或绝育有关之手术和医疗性的服务,整容;
九、被保险人因谨慎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匪类为谨慎和行为障碍的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十、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航空公共交通工具除外)
被保险人年龄:18--70周岁
保险期间:7年
交费方式:一次性交费,50,000元起售,每1000元增加,最高为100万元。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妊娠和分娩、精神性疾病、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王女士,30周岁,为自己选择了中宏财富通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金额10万元,一次性交费10万元,保障7年。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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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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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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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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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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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2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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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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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2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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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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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路或水路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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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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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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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5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