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金福连连C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快速返还 保证领取
灵活理财 保本增值
重要提示:本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金福连连C款是一款集保本增值、快速返还、教育金储备、养老、分红于一体的综合型保险理财产品。从第2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开始,每年给付保险金额的12%,直至期满(不含保险合同期满日),为您提供稳定而灵活的现金流,保证领取、领取灵活、用途灵活;在保单期满时还能给您一笔丰厚的贺寿金,让您安享晚年生活。更可与多种附加险灵活搭配,全面实现稳健的理财规划和周全的人身保障。
产品特色
1.生存给付 快速返还
本产品缴费期短,仅为6年。从第2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每年返还保险金额的12%,提供给您快速返还的现金流,您可根据自身或家庭需要灵活安排,分阶段灵活实现多个理财目标,如旅游、自我充电、消费购物、医疗保健和应急资金等,尽享惬意人生!
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获得如下现金利益给付:
您也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将现金利益留存公司复利滚存生息,等需要时再一次性或分次领取。
2.身故利益 贴心安排
若被保险人不幸身故,且身故时未满18周岁,其身故利益受益人可获得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① 身故日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② ② 本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扣除已给付的任何现金利益后的余额。
若被保险人不幸身故,且身故时已满18周岁,其身故利益受益人可获得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① 身故日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② 本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按年单利5%累积至保险单上注明的缴费期满日或被保险人身故日(以较早者为准)的总额,扣除已给付的任何现金利益后的余额。
3.期满利益 安享晚年
当被保险人生存至80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时,可获得600%保险金额的期满贺礼,让您安享幸福晚年,合同随即终止。
4.现金分红 共享成长
本产品采用现金红利分配,不具有终了红利,即直接以现金的形式将红利分配给保单持有人。投保人可选择以下任意一项红利实现方式:直接领取,缴付到期保费,留存于本公司按复利累积生息。产品红利来源于死差、利差和费差所产生的可分配盈余,即保险公司实际经营成果与定价假设的差异造成的可分配盈余。
本公司依托行业领先的专业投资管理经验,对分红保险产品采用稳健的投资策略,精心配置投资组合,追求长期稳定增长和可持续的投资回报。
分红保险的红利分配具有不确定性,未来红利水平将由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本公司的红利分配政策是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基础上,以稳健经营和专业精神为宗旨,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努力保持红利分配的稳定性,具体金额将在每年寄发给客户的红利通知书中列明。
*详情以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利益给付 | 若身故,且身故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则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日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2)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扣除已给付的任何现金利益后的余额。 若身故,且身故时年龄已满十八周岁,则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日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2)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按年单利5%累积至保险单上注明的缴费期满日或被保险人身故日 的总额,扣除已给付的任何现金利益后的余额。 若年龄在十八至六十周岁之间,因意外伤害身故,除上述身故保险金及其利 息外,我们将额外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 |
期满利益给付 | 若生存至八十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我们将按保险单上所载的合同的保 险金额的4 倍给付期满利益,合同随之终止。 |
缴费方式:6年缴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的影响;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以任何形式参与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因妊娠(包括异位妊娠、生育、流产、堕胎、难产)、整容导致的伤害,或者医疗性服务以及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十、被保险人因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十一、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航空交通工具除外)。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妊娠和分娩、精神性疾病、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现金利益
|
保险金额×8% (缴费期满起,每年领取一次) |
|
期满金
|
约定保额×4
|
|
身故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已领取现金利益)或保单保证现金价值
|
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已领取现金利益)或保单保证现金价值 (已交保费按年单利5%累积) |
|
18至60周岁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4 (不超过3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