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附加惠选定期寿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18-60周岁
投保年龄
10/15/20/25/30年或至55/60周岁
投保年限
7种保险期间灵活可选,具有高额身价保障,给付保险金额与利息之和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1.身故利益给付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障期内死亡,赔偿保险金额的100%。
2.转换权益
在本附约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的年龄未满60周岁且本附约距“缴费期满日”5年或以上,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在“保险合同周年日”将本附约全部转换为“本公司”当时的终身寿险计划、两全寿险计划或养老寿险计划而无需可保性证明,其保险金额为本附约之保险金额。
保险费依照被保险人转换权益时的年龄及新的保险计划之费率计算。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给付保险金额和利息之和,利息最长不超过一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8—60周岁,最高续保至70周岁。

保障期限:10/15/20/25/30年或至55/60周岁

谁能保
18-60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保险金额+利息

(利息自身故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一年)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中宏附加惠选定期寿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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