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1.身故利益给付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障期内死亡,赔偿保险金额的100%。
2.转换权益
在本附约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的年龄未满60周岁且本附约距“缴费期满日”5年或以上,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在“保险合同周年日”将本附约全部转换为“本公司”当时的终身寿险计划、两全寿险计划或养老寿险计划而无需可保性证明,其保险金额为本附约之保险金额。
保险费依照被保险人转换权益时的年龄及新的保险计划之费率计算。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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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给付保险金额和利息之和,利息最长不超过一年 |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18—60周岁,最高续保至70周岁。
保障期限:10/15/20/25/30年或至55/60周岁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保险金额+利息 (利息自身故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一年) |